赵峰出庭作证。面对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,他虽然有些紧张,但始终坚持如实陈述:“我亲眼看到顾明远指使手下殴打李建国,逼他签署协议,后来又让人把他送走。孙强因为看到了全过程,被顾明远灭口,这些都是事实,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。”
辩护律师试图攻击赵峰的可信度:“你当年为什么要撤回举报?为什么现在才出来作证?是不是因为得到了检察院的‘好处’,才故意作伪证?”
“我当年是被顾明远威胁,担心家人的安全才撤回举报。”赵峰情绪激动地说,“现在我之所以出来作证,是因为我不想再被良心谴责,不想让顾明远这样的坏人继续逍遥法外。检察院并没有给我任何‘好处’,只是保证了我和家人的安全,这是我应有的权利。”
王海涛的出庭作证成为庭审的关键。他详细陈述了当年收受顾明远贿赂、销毁证据的全过程,并出示了顾明远给他转账的银行凭证:“我当年一时糊涂,犯了错误,现在我愿意如实交代,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宽恕。”
辩护律师对王海涛的证言提出质疑,认为他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才作伪证。但陆沉早已准备充分,出示了王海涛在案发后与顾明远的通话录音,录音中王海涛多次向顾明远索要“好处费”,顾明远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,这与王海涛的证言相互印证。
在物证出示阶段,林晓宇作为公诉人助理,详细介绍了血迹鉴定报告、资金流水、空壳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的提取过程和证明内容,证明所有证据的提取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,具有合法性、真实性和关联性。
庭审辩论阶段,陆沉发表公诉意见:“被告人顾明远目无国法,为了谋取非法利益,实施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等多项犯罪行为,情节极其恶劣,后果极其严重。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二百三十八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杀人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。同时,被告人顾明远为逃避法律制裁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构成行贿罪。本案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,请求法庭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,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。”
辩护律师则辩称,本案证据存在“瑕疵”,赵峰和王海涛的证言不可信,请求法庭宣告顾明远无罪。
庭审持续了三天。最后陈述阶段,顾明远仍拒不认罪,反而声称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